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,开出收据和收回款项可以说是平常不过的操作,特别是中小企业,通常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(现款提货)的交易方式,收到钱款后再开具收据,也就是先收款再开收据,这样的操作对企业来说基本没什么风险;但也有很多情况下,收据与收款的时间是不一致的,特别是规模比较大点儿的企业,有自己的工作流程,比如要求收款方先开收据,才能付款,理由是领导要审批,需要走流程。这个先后顺序有什么区别,别说一般人,恐怕连财务人员也不是很清楚,总觉得开收据和收款都是早晚的事,顺序前后无所谓,那么先开收据,后收款到底有没有法律风险呢?
如果金额不大,你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收到钱,就先开收据,而收据又没有加注明,就交给对方的话,万一某一天欠款方不认账,说没有欠款,理由是已经付清了,证据是你公司开给的收据,你公司就可能吃亏了。不少法院对于这样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,如果没有综合证据参考,基本上就会认定付款属实,因为其有关键证据--收据。由于财务收据的不周全,法院的判决自然让公司吃了大亏。
所以经验教训财务人员:如果你公司还没有收到钱,对方要求先开收据的话,可以,但你在收据上要注明:转账(有的一式三联的收据还有备选:现金、转账、支票、其它,你就要在转账前上打钩,并在现金前打X),或以到账为准。这样对方就无法钻你的漏洞。
企业的财务人员,你又学到了实用性很强的财税法律知识了。
(深圳 许露 律师团队,微信同号:15818540019)